释义 |
1、被合并公司必须解散注销。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但公司因合并而解散的,无需清算。2、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风险提示:公司注销后的经营行为是无效的,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后,不能以其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终止,其法人主体资格在法律上消灭了,所以不具有签订合同的能力,公司注销登记后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无效。如继续以其名义进行经营行为,以实际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来认定双方存在的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