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夫妻双方育有一个孩子的,订立离婚协议书时可以写明以下内容: 1、夫妻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身份证号; 2、夫妻双方的结婚时间、离婚原因,自愿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 3、孩子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生育孩子的时间,对未成年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孩子的生活安排,孩子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的给付,不和孩子共同生活一方探视孩子的时间、地点、方式; 4、债务和财产的分割事宜; 5、双方当事人的签名、订立离婚协议书的具体日期。 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确认后协议成立,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后,离婚协议书具备法律效力。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 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 ,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 机关申请 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 、财产以及 债务 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