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债权合同包括什么
释义
    合同债权的职能如下:
    1、请求履行的权利。指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如请求债务人依据合同的规定交付财产提供劳务等。
    2、接受履行的义务。当债务人依据法律或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履行所的利益。债权人利益的满足在与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的结果,所以,债权人享受的给付受领权乃是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3、请求保护债权。当债务人不履行不适当履行,请求国家机关保护,强制债务人履行,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权利并非诉权而是债权的一项权能,常称为债权所具有的请求力。
    4、处分权能。即债权人处分债权的权利。如债权转让债务免除、债务抵消。
    一、违约责任的违约形态
    1、不能履行。
    又叫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债务的履行。在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工作能力,为不能履行。在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合同中,该特定物毁损灭失,构成不能履行。不过,在我国法律上,农户与粮棉收购单位签订的粮棉购销合同等有特殊性,只要粮棉歉收,当年度额产量扣除农户的基本生活所需部分后,无粮棉向收购单位交付,即视为不能履行。
    2、延迟履行。
    又称债务人延迟或者逾期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其构成要件为:存在有效的债务;能够履行;债务履行期徒过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人未履行不具有正当事。《民典法》第三百一十四条
    货物的灭失与运费的处理由。是否构成延迟履行,履行期限具有重要意义。
    3、不完全履行。
    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第二百六十五条
    材料的保管合债务的本旨,包括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运输的方法、包装方法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等。应以履行期限届满仍未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给付时为准。如果债权人同意给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给付,那么在该第一百八十八条
    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宽限期届满时仍未消除或者令行为给付,则构成不完全履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行。
    4、拒绝履劳动合同纠纷行。
    是债务人对债第二百条
    利息的预先扣除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这种表示一般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例如,债务人将应付标的物处分给第三人,即可视为拒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绝履行。
    5、债权人延迟。
    或者成受领延迟,是指债权人对于以提供的给付,未为受领或者未为其他给付完成所必须的协力的事实。债权人迟延的构成,需具备以下要件:
    (1)债务内容的实现以债权人的受领或者其他协助为必要;
    (2)债务人依债务本旨提供了履行;
    (3)债权人受领拒绝或者受领不能。
    违约责任作为违约方应当就其违约行为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具体的违约形态包括债权人延迟、拒绝履行、不完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全履行、延迟履行、不能履行这几种形态。就消防合同而第五十七条
    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言,消防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消防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合同义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合同义务的缔约形式是?
    一、强制性义务:所谓强制缔约义务,也称为强制订约义务,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负有应相对人的请求,而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对相对人的要约,必须作出承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二、附随性义务
    1、债之关系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依其情事,尚会发生各种义务。
    2、依诚信原则,债务人于契约及法律所定内容之外,尚负有附随的义务。
    3、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也无明确约定,但为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并依社会的一般交易观念,当事人应当负担的义务。
    4、附随义务指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亦无明确约定,为保护对方利益和稳定交易秩序,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担的义务。
    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辅助实现债权人之给付利益或周全保护债权人之人身或其财产利益,债务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保护等给付义务以外之义务。
    6、附随义务是指债的关系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为使债权能够圆满实现,和保护债权人其他权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除给付义务外,尚应履行其他行为的义务。
    7、广义的附随义务是于合同关系发展的各个阶段均可发生的,当事人依诚信原则所应负担的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为合同履行中依诚信原则产生的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
    8、合同附随义务,是合同义务的扩张,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的同时,必须履行通知、减损、协助、保密等与合同有关的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6 1:1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