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销售应具备哪“五证”? |
释义 | 商品房销售应具备哪“五证”?无论是期房、现房,作为销售方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都必须具备下列五证,才能证明它是合法的销售主体,其销售行为合法,购房者与之签订合同合法有效,这样才能保证购房者在付款入住之后拿到房屋的产权证,这五证是:(l)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2)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建设工程开工证”;(5)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的“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a.属于期房预售的,应取得“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b.属于外销商品房的,应取得“北京市商品房外销许可证”;c.属于外销商品房预售的,应取得“北京市商品房外销预售许可证”。 一、期房买卖需要哪些条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期房销售应符合下列五个条件:第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第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商如果违反城市规划自建商品房并将其预售,真正受到损失的将会是善意购买人;第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第四,已经同金融机构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第五,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二、商品房的预售条件有哪些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即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我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本文所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与承购人就转移在约定时间内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及商品房暂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支付商品房价金等事宜所达成的书面协议。 我国对商品房的预售采取许可证制度。采取商品预售许可证制度,有利于保障商品房预售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商品房的预售作了明确的规定,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商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是出售商品房的基础,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标志。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只有在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情况下才可以从事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交易,所以,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基础,是第一要件。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商品房开工建设的前提,商品房建设一定要符合城市规划。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这是因为有的开发商如果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开始出售商品房,就不排除会有商品房建筑工程能否开工的风险,从而有可能发生损害预购人利益的现象。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炒卖地皮”,有效地保护商品房预购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便于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监督。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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