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工程质量验收不符合要求如下: 1、返工或修复的检验批应重新验收; 2、经合格检验单位检验鉴定能满足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准,应当予以验收; 3、经合格检验单位检验鉴定不符合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时,可验收检验批; 4、修复或加固后的子项目和子项目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验收。 单位子单位工程通过维修或加固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严禁验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