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单位工程验收合格标准如下: 1、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工程所含的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