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企业事故伤亡分类标准如下: 1、轻伤事故: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受伤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导致人体功能障碍长期存在的,或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劳动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事故。 一般而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重伤事故: (1)经医生诊断已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抢救的; (3)人体的要害部位严重烧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烧伤、烫伤面积占全身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3、死亡事故:指事故发生后当即死亡(含急性中毒死亡)或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的事故。死亡的损失工作日为6000日(这是根据我国职工的平均退休年龄和平均死亡年龄计算出来的)。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