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机关销毁物品的【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
释义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公安机关需要销毁物品的情形如下: 1、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 (1)要准确把握销毁物品的范围。只有对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拍卖的物品才能销毁。 (2)要明确销毁的实施部门。一般物品由办案部门组织销毁,对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交由专门机关处理。 (3)要统一登记造册,可参照《收缴/追缴物品清单》制作销毁物品清单,载明销毁物品的依据、销毁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等情况,由销毁部门有关人员签字后附卷。 2、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1)准确把握销毁、回收物品的范围,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才能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2)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一般是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或者民爆管理部门。负责回收的厂家,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以及回收的人员、场所、设备等条件。 (3)要明确回收是有偿转让行为。公安机关应当收取回收厂家不低于危险物品成本价格的费用,并上缴国库。 (4)留存回收手续。回收时应当记名回收物品的依据,回收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等情况,由办案民警、回收厂家有关人员签字后,连同回收厂家出具的回收手续作为回收依据。回收所得款项应当上缴国库。回收收据和上缴国库凭证应当附卷。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二)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三)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 (四)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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