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疫情期间快递丢了算谁的 |
释义 | 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情形一:疫情期间,快递员进不了小区,也没有办法将快递寄存入封闭式快递柜。这种情况下,快递员将快递放在小区门口的快递堆放点。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 受疫情防控影响,客观上快递员往往只能将快递送到小区门口,等待收件人前来领取。在此情况下,如果快递员没有告知消费者,擅自将快递放置在小区门口,应当认定其未尽到送达快递的义务。如果快递丢失,消费者可以向卖家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卖家也可以向快递公司要求赔偿。 如果快递员已告知消费者快递已到,请来签收,消费者未要求快递人员等候其当面进行验收的,即应视为快递员已经将商品交付给消费者。消费者如要求当面验收,应尽快前往小区门口进行验收。消费者同意快递员将快递放置于小区门口后,因自身原因未及时领取该快递件,导致损毁灭失的,由消费者自行承担责任。 情形二:快递堆放在小区门口。 如果在小区物业管理协议上约定了物业公司应当提供快递保管服务,或者物业公司提供代为签收快递的有偿服务,那么收件人与物业公司之间形成委托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应保管好快递包裹,并对快递包裹在保管期间的损毁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小区物业管理协议上没有代收快递的服务,或者物业公司无偿提供快递代收服务,则与收件人直接形成无偿委托合同关系,或构成无因管理。此时,快递包裹发生损毁灭失,物业公司及门卫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情形三:疫情期间,居住在外省市的好友给寄来了生活物资丢失。 一般情况下,在邮寄物品过程中,人们很少会对放入包裹内的物品进行同步拍照、录像等操作,一旦包裹内的物品在快递运输过程中发生损毁灭失,对于寄件人证明实际损失存在明显制约。 快递公司通常仅同意按照邮费的三倍或固定数额进行赔偿,此种赔偿方式因金额非常有限,往往不被接受。如果寄件人选择保价,则在包裹灭失时,无需证明包裹内物品的价值,就能按照保价的金额获得全额赔偿。 法律依据: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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