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船舶优先权不是物权,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它属于债权。 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申请主体是谁? 传统上,只有船舶所有人才有权请求责任限制,因此责任限制制度被称为“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制度”。但随着航运的发展,船舶的经营管理模式越来越复杂,承担航运风险和对船舶负责任的人也越来越多,已经不限于船舶所有人。根据海商法,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包括以下四类: 1、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 2、救助人; 3、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这主要指的是船长、船员和其他受雇人员; 4、对海事赔偿请求承担责任的责任保险人。 二、如何办理新船所有权 1、具备条件当地市海事局辖区船舶。 2、申请主体船舶所有权人。 3、提交材料 (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3)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共有情况); (4)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件或船舶拍卖文书和交接文件等),建造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5)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三、股权质押对抗抵押权吗 股权质押是否对抗抵押权要看股权质权是否登记在前。股权质押登记在前的对抗抵押权,股权质押登记在后的无法对抗抵押权。 同一动产上存在两个可以并存担保物权:一是抵押权,二是留置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即便是《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的购置款抵押权,也不得优先于留置权。 另外,我国一些单行法律也明确规定了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如《海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