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的异同 |
释义 | 国家通过出让和转让两种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承建公司或企业。出让由国有土地所有者实施,无限制条件,一级市场;转让由土地使用者实施,有限制条件,二级市场。土地所有权仍归国家,可在经济开发或其他需要时收回。 法律分析 (一)主体不同 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 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为性质不同 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 (三)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 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四)交易市场不同 出让,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土地在开发利用的时候,国家需要转移其使用权,承建公司或者企业可以通过三种方式来获得土地使用权。需要注意的是,只能获得的是土地使用权,而土地的所有权永远都是国家的,国家为了利于经济开发和利用,或者一些其它原因需要回收土地作用权时,可以支付一定的赔偿收回土地的使用权。 拓展延伸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制度差异与影响分析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涉及到不同的制度差异和对土地利用的影响分析。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政府将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出售给开发商或投资者,以获取土地价值的回报。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则是指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持有人将其转让给其他个人或企业。这两种方式在制度上存在一些差异,如出让方式、手续要求和权益保障等方面。此外,出让与转让对土地利用和城市发展也有着不同的影响。出让可以促进土地有效利用和经济发展,但也可能导致土地过度开发和环境问题。转让则可能带来土地流转不畅和利益分配问题。因此,深入分析这些差异和影响,有助于优化土地管理和促进可持续城市发展。 结语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涉及到不同的主体、行为性质、转移条件与程序以及交易市场等方面的差异。出让由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垄断进行,而转让则是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持有人将其转让给其他个人或企业。这些差异在制度上存在一些差异,并对土地利用和城市发展产生不同的影响。深入分析这些差异和影响,有助于优化土地管理和促进可持续城市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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