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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法留置送达所在单位指什么?
释义
    留置送达是一种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方式,用于当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可以邀请基层组织代表或其他人到场,将情况说明并在送达回证上记录拒收事实,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视为送达。与公告送达相比,留置送达是一种强制送达方式。除留置送达外,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
    法律分析
    一、民事诉讼法留置送达所在单位指什么?
    留置送达,是指当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无理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写明受送达人拒收的事实,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取证人签名或盖章,然后,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处所,即视为送达。在民事诉讼的送达中,人民法院送达调解书时,不能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因为调解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应视为调解不成,原调解书不发生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继续进行审理。
    除留置送达外,依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方式还有: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二、公告送达和留置送达有什么区别
    公告送达,法律术语,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人民法院应当在案卷中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留置送达:送达方式的一种,适用于受送达人不愿意接受诉讼文书的情形,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件留在收件人住处的一种送达方式,属于强制送达除留置送达外,依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方式还有: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如果双方经过协商无法解决争端时,就会通过向法院提出诉讼等方式来解决。那么法院也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做出最终的判决结果,在做出判决后法院也会将诉讼判决书以及其他的诉讼文书送达至当事人处,同时当事人也不可以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行为。
    结语
    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是民事诉讼中两种不同的送达方式。留置送达适用于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情况,送达人可以邀请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记录拒收事由和日期,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而公告送达则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法院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无论是留置送达还是公告送达,当事人都不能拒绝接受诉讼文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一百九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八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一百九十三条 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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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