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老人监护人可以是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或志愿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受限制的成年人,监护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亲属或志愿者,需经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批准。老人的监护人可以是配偶、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和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是,必须经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的同意才能担任监护人。《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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