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有下列表现形式:1.以管理费、保证金、援助费等名义支付商业贿赂款项。2.以协作费、评估费、中介费等名义支付商业贿赂款项。3.从“过付款”中直接支付商业贿赂款项。4.以各种名义为委托拍卖单位或者业务协作单位报销费用。5.以“人工费”、“劳务费”等工资酬金名义支付商业贿赂款项。 法律依据:《刑法》第164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