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中住房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
释义 | 一、婚姻中住房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姻中住房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还有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即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也就是说,未留遗嘱法定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继承遗嘱中明确只规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对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是指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根据以上法条的规定,实际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什么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无效婚姻、非法同居或通奸的男女不能作为其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合法婚姻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恋爱或订婚期间,不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但特有财产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住房公积金的性质是怎么样的 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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