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买房是否属会于共同财产? |
释义 | 婚前买房不一定属于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婚前买房且婚后用自己财产还贷,则该房属于个人财产。但若房产证登记双方名称或夫妻共同偿还贷款,则属于共同财产。另外,双方可签署书面财产约定改变房屋性质,但需要公证。若只登记女方名字,则属于个人财产,但若以结婚为目的,则视为附条件赠与,可要求返还。 法律分析 不一定。婚前购房不一定属于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前购房并借款使用个人资产还款,则该房屋仍属于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如果婚前购房是个人购买的,但是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款或将配偶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下是婚前房产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婚前全款购房,房产证上登记双方姓名,房屋为共同财产。婚前两人按揭购房,房产证上登记双方姓名,婚后还贷,房屋为共同财产。婚前父母出资购房,房产证上登记双方姓名,房屋为共同财产。婚前一方全款购房,房屋以双方名义登记,视为一方将房屋的一半转移给另一方,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婚前一方全款购房,房屋以一方名义登记,婚后以双方名义登记房屋变更,视为一方将房屋的一半转移给另一方,为双方共同财产。婚前购房一方支付首付,房屋以双方名义登记,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房屋为双方共同财产。另外,还有一种方式是双方签署书面财产约定,将房屋约定为共同财产,改变房屋的性质,最好再到公证处作一个公证。但是,这种方式对前面的登记来说有一定风险,如果房产证一直没有变更姓名,又没有作公证,那么拥有所有权一方是有可能按照赠与协议将此条款撤销的。如果婚前购房只登记了女方的名字,则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则如果没有结婚,可以要求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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