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存在例外的情况。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该不动产可以视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是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名下,可以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