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最早应当在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此外,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