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生产有机肥用地属于农业生产性质。农业用地包括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种植大棚或水产养殖舍、农科试验基地、排灌渠、机耕路和畜禽养殖场内的道路等。而农业产业化配套设施用地是指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相关附属设施的用地,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未将地面硬化可恢复为农用地的农产品加工、临时交易的用地;第二类是将土地永久固化的附属设施,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厂房、疾病防控设施、仓储用房、农产品质量检测用房、科普培训场地等。 一、能否在农用耕地上搭建养殖场 根据用途,我国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可分为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因此当考虑能否在耕地上搭建养殖场时,需要根据耕地是否被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即是否为基本农田,分情况进行分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用于建养殖场。此外还需注意建养殖场需要处于适养区,办理备案及环评手续并且进行防疫工作。 二、土地用地性质分类 一、土地性质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其中:1、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2、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包括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性用地,比如农村的广场等);3、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比如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