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对协商一致解除以及期限届满,条件成就而解除的,应当以协商一致的日期及期限届满之日,条件成就之日为劳动关系解除的日期。 二、对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具有违纪等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原因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属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只要用人单位合法地行使法定解除权,其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到达对方(劳动者),该行为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解除通知到达对方的日期为劳动关系解除的日期。 三、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第31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行使该权利,劳动关系的解除应是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满30天后才发生效力未以书面通知单位,以及未满30天的,均不发生劳动关系的解除。相关知识:劳动关系终止主要有以下情形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劳动关系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2)劳动关系主体消灭或丧失一定的资格; (3)劳动合同依法或协商解除; (4)行政决定、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应当指出的是,劳动关系的终止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消灭,某些特定的内容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仍然要存续一定时间。劳动关系终止原因 1、从雇主的角度来看,原因包括:雇员的严重行为不当;雇员缺乏胜任工作的能力和资格;组织削减规模而进行的裁员;对雇员的持续雇佣将违反法律规定;其他一些实质原因。 2、从雇员的角度来看,原因包括:因为年龄或健康原因(如精神病)而退休;因为各种可能的原因而辞职,包括接受另一份新的雇佣合同或移民;雇主违反了合同;死亡。对于劳动关系何时终止这个问题,以上已经给了一些回答,如果有期限,则以期限到期日生效;如果是因劳动者自己违纪而解除劳动关系,以用人单位通知到本人为劳动关系解除之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