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证据分类是指在理论上将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别,具体的分类如下: 1、按照证据的不同来源,可以将证据划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凡是来直接源于案件事实本身的证据材料为原始证据,凡是经过中间传抄、转述环节获取的证据材料即为传来证据。 2、根据诉讼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凡是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为直接证据;凡是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一个侧面或者某一个环节,需要与其它证据结合使用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为间接证据。 3、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将其划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凡是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事实是通过人的陈述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据为言词证据;凡是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事实是通过物品的外部形态特征或者记载的内容思想表现出来的证据为实物证据。 4、根据是否为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的要证明的事实根据,可以将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