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拍卖款分配规定 |
释义 | 拍卖应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除非另有约定。拍卖财产可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但对于价值较低或易确定的财产可不评估。对股权评估时,可要求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如企业拒绝提供可强制提取。 法律分析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拓展延伸 拍卖款分配争议解决机制 拍卖款分配争议解决机制是指在拍卖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所产生的款项分配方面的争议,需要通过特定的机制来解决。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一般情况下,拍卖款项的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当出现争议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首先,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通过达成协议来确定款项的分配方式。其次,如果协商无果,当事人可以向相关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来解决争议。最后,如果当事人不满意仲裁或诉讼结果,还可以依法提起上诉。拍卖款分配争议解决机制的建立,有助于维护拍卖交易的公平性和稳定性,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拍卖款分配争议解决机制的建立,有助于维护拍卖交易的公平性和稳定性,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拍卖款项的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当出现争议时,可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这一机制的运行将为拍卖过程中的款项分配争议提供明确的解决方式,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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