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贷能转移到另一个人名下吗 |
释义 | 1、经当事人与银行协商一致房贷能转移到另一个人名下。依法成立的住房贷款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约定的义务,非经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借款人,更改借款人需提前一月向贷款行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征得贷款行同意。 2、房贷是可以转移给别人名下,但是要办理转按揭手续才行,借款人需要向原贷款银行申请将抵押给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转让,即办理贷款变更借款期限、变更借款人等,也就是借款人主体变更手续,借款人主体变更了,其还贷人自然就发生了变化。 3、卖房者向发放房贷银行提出相关申请,等待银行进行审批; 4、银行审核经过的,由银行、卖房者和新买房者签订协议,银行同意卖房者转使得住房,买房者承诺将售房款优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并授权银行从其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上直接扣收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购房人承诺交易时将房款划入售房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上; 5、卖房者和买房者签订住房转使得合同; 6、买房者向银行提出新的贷款申请,其计算公式计算:贷款额=所购住房市场价格×二手房贷款成数,一般住宅类转按揭可贷款额度为房价的七成左右,若有担保的话,可能会更高,商铺类贷款额度为5成左右,写字楼大致是六成,厂房最多五成; 7、银行同意后,与买房者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8、银行与卖房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再与买房者办理新的贷款抵押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贷款通则》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期还本付息。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贷款人对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的贷款,应当按规定加罚利息;对不能归还或者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应当督促归还或者依法起诉。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当与贷款人协商。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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