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组织考试的教育机构有权取消违纪考生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在考试中考生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如携带作弊工具、抄袭他人答案、替考、私下非法获取考试题目和答案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的作弊行为等,经过监考人员以及相关执法工作人员查证无误后,组织本次考试的教育机构可以取消该名考试的本次考试资格及考试成绩。如果作弊情节严重的,特别恶劣的,公安机关将会对该考生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三)抄袭他人答案的;(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该内容由 陈亚楠律师
和 点行律询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