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促销费属于商业贿赂吗 |
释义 | 宣传费、广告费、商业赞助等应是对宣传行为、广告行为及其他具体商业行为支出的费用。如果未发生宣传、广告等相应的具体商业行为,而是假借宣传费、广告费、商业费赞助等名义,以合同、补充协议等形式公开收受或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除正常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以外的其他经济利益,即构成商业贿赂,应当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由此可见,判断企业收取促销服务费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贿赂要看是否“发生宣传、广告等相应的具体商业行为” 商业贿赂的行为表现 (一)是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 (二)是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 (三)是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是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 (五)是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 (六)是给予或收受回扣; (六)是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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