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特别程序案件有哪些? |
释义 | 民事特别程序案件包括非讼事件、婚姻和亲子关系事件以及行政法律关系事件。这些案件有特殊的审理程序,如单独审判员审理、一审终审、不准上诉等。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属于民事权益争议,会转为普通程序。特别程序案件需在一个月内审结,且不需交纳诉讼费用。法院根据特殊情况制定了特别程序,以便对这些案件进行审理。 法律分析 一、民事特别程序案件有哪些? 1.非讼事件 包括宣告失踪人死亡(见失踪和死亡宣告)、宣告公民无行为能力、督促程序(发布支付命令)、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证书失效或无效)等。法院审理这类事件的目的是,在没有民事权利争议的情况下,确定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权利和一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其特点是没有原告和被告,办案程序因利害关系人(不是原告)的请求而开始;法院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 2.婚姻和亲子关系事件 包括离婚、确认婚姻无效和认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等。这类事件解决人的身份关系问题,涉及社会公益,在程序上应有特殊规定,不能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它与非讼事件不同,有原告和被告,存在着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 3.行政法律关系事件 包括对选民名单错误提出的申诉案件,对行政机关的职务行为提出的申诉案件,向公民追索税款和其他欠款的申诉案件等。法院审理这类案件,不是解决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的争议,而是负责审查行政机关的职务行为是否合法,确定是否需要采取强制措施如课处罚金、没收财产等。除以上 3类外,从诉讼理论上说,还应当包括破产程序。但很多国家另设破产法,作为独立的法律,破产程序不再列入特别程序中。 二、审理特别程序案件必须遵守的规定 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起诉。 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 民事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也是需要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遇到了特殊的诉讼情况下,那么法院也会有特别的程序来对此类案件进行诉讼,并且也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如果涉及到上述三种不同的特别程序,符合条件的由特别程序来审理。 结语 民事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根据法律适用方面的规定,首先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如果不满足需求,可以适用其他相关规定。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由合议庭审判外,其他案件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判。一审终审原则适用,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生效,不得上诉。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案件,应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当事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起诉。特别程序案件应在立案后一个月内或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此类案件不需要缴纳诉讼费用。根据特殊情况,法院将采取特别的程序对民事特别程序案件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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