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有宣读法律纪律、开场白、询问是否回避、询问材料是否收到、法庭调查阶段(具体包括原告陈诉、被告答辩、原告举证、被告质证、被告举证、原告质证、法官问话)、法庭辩论阶段、最后陈述阶段、退庭后核对笔录几个阶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条 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第十一条 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具体内容为: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如有一方当事人未到庭,则应报告是否传票传唤),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请开庭。 审判长:请坐下。 开庭审理 第十二条 审判长敲击法槌并宣布开庭。 第十三条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权限等,并询问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