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基层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机构。特点是采用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行政代表由企业行政方面指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调解委员会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协商确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调解委员会在其成员中产生。调解委员会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只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调解不是一个必经程序 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一)调解本企业行政和职工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调解本企业行政和职工之间因工作调动、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及奖励惩处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三)接受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对与本企业有关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协助仲裁委员会调查本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严格执行调解协议; (五)协助企业做好违纪职工的教育转化工作; (六)协助企业搞好劳动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