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参保人市内住院的医疗费用可报销95%-70%。已领取养老保险和按11.5%缴交保险的,报销95%。一档按8%缴交和二档未领取养老保险的,报90%。三档在一、二、三级、市外医院住院的,分别报销85%、80%、75%、70%。因工在非结算医院因急诊抢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就诊医院的标准报销90%。 法律依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六、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未超过起付线的由参保人支付;超过起付线的部分,分别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起付线按照医院级别设定,市内一级以下医院为100元,二级医院为200元,三级医院为300元;市外医疗机构已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备案的为400元,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备案的为1000元。参保人转诊到不同医院住院治疗的,分别计算起付线。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以下规定支付:(一)参保人已在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及按11.5%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支付比例为95%;(二)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按8%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及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未在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比例为90%;(三)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按规定在市内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市外医院住院就医的,支付比例分别为85%、80%、75%、70%。因工外出、出差在非结算医院因急诊抢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就诊医院的住院支付标准的90%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