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犯著作权承担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
释义 | 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形式有以下几种: (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行为人正在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权利人有权请求法院判令行为人立即停止其不法行为。 (2)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此项民事责任形式主要适用于对著作人身权的损害。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与侵权造成影响的范围相一致。公开赔礼道歉的形式可以口头、书面或者在报刊上登载致歉声明等,范围也应当与侵权的情节程度相适应。在通常情况下,消除影响与赔礼道歉合并使用。 (3)赔偿损失。主要适用于对著作财产权的侵犯。但对著作人身权的损害,适用其他民事责任形式不足以平复权利人损害与制裁不法行为人的,也可以适用赔偿的民事责任形式。赔偿的范围一般以权利人实际受到的损失为准,对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不法行为人应当全部赔偿。在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不易计算的情况下,也可以将侵权人的不法获利作为权利人的损失额进行赔偿。 一、著作权侵权赔礼道歉的适用情况是什么 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赔礼道歉适用于侵犯著作人身权的情况,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但这并不代表侵犯著作人身权就一定要进行赔礼道歉。通常情况下,赔礼道歉应当以存在过错为前提,即便是客观上具有侵犯著作人格权的效果,如果侵权人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则无需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 另外,如果侵权人当庭口头、书面进行了致歉的,原则上不再需要另行判决赔礼道歉,除非侵权行为十分恶劣,先前的道歉不足以弥补损害。至于赔礼道歉的表达途径是否公开,赔礼道歉旨在弥补被侵权人的精神创伤、修复侵害人的道德感,通过被侵权人私下的赔礼道歉足以恢复权利人的自我评价,与第三人和公众关系并不密切,并无公开的必要;即使该侵权行为产生了重大的社会影响,涉及公序良俗,应当采用公开的方式,此时的赔礼道歉已然与消除影响产生了混同,完全可以通过消除影响来修复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被贬低的社会评价和受损的社会秩序。 二、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