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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越权是否有效?
释义
    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合同在一定条件下是有效的,即相对人不知道越权的情形下有效。《民法典》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一、企业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属无效行为吗
    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不一定无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区别不同的情况,做出不同处理:
    (一)如果企业法人的经营活动超出了经营范围,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又未损害国家、合同相对人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只要合同本身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且合同已经履行或能够履行的,以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为原则,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二)如果合同的相对人是善意的,而越权的法人是故意或过失的,而且是由有过错的越权法人一方主动提出确认合同无效请求的,应认定合同为有效。即企业法人不得以越权无效对抗善意的相对人,主张越权合同无效的权利只有善意的相对人可以行使,除非该相对人在订约时明知或应知企业法人超越了经营范围。
    (三)如果法人越权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如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违反国家制订的要由专门部门专营专卖的规定,或者合同标的物属于限制流通物品等,这种情况下,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合同无效。
    二、代理法律后果有哪些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在授权范围内的代理有效,代理行为中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为无权代理。如果越权代理行为造成被代理人损害,越权代理人应该对被代理人和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三、法人签字有什么作用
    一、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但并未加盖公章,需要确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进行活动方可视为公司的行为;若法定代表人借自身职务之便为自身谋求利益如以公司财产偿还其个人债务或其他利用公司名义为自己谋利,不认为是公司行为而应当认定为无权代表行为;同时即使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超越权限,除非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意思超越权限,否则应以法定代表人的意思作为法人意思,签字同样代表公司意志。
    二、若法定代表人意思与公司盖章存在冲突,原则上以法人代表意思为准。法人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意志的法定代表主体,以公司名义从事某些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归属于公司,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因此,在一些盖有公司盖章的文书意思与法定代表人之意思不一致时,若公司章程或权力机关没有做出明确限制,应当根据公司意思自治原则,以法人代表意思为准。
    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公司印章被滥用或盗用,并非代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真实意思时,则要看公司盖章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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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2:5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