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余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指南 |
释义 | 一、新余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办理条件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二、新余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的办理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属于本规定未销售的和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属于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5、属于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三、新余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的办理流程 1、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申请材料 2、工作人员审核提交的申请材料 3、工作人员对车辆进行拍照 4、领取机动车行驶证 四、新余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办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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