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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是怎么办理?
释义
    办理离婚需要的手续根据离婚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一、协议离婚:
    (1)准备离婚协议。男女双方必须签订一份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必须包括双方是自愿离婚和对子女的抚养、财产以及债务等事项协商一致。
    (2)申请受理。男女双方需拿着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书面离婚协议等材料亲自去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
    (3)冷静期。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去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和发证。如果30天满了,自第31天开始至第60天,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局去申请领离婚证。
    二、起诉离婚:
    1、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交起诉状;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证据材料。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
    2、法院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3、法院立案后,当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
    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4、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被告进行答辩。
    5、法院安排调解,如果调解成功,不再开庭。
    6、调解失败进行开庭审理。
    7、法院作出判决。
    一、现在离婚需要什么手续和要求
    1、想离婚的一方写好起诉状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会受理立案。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3、受理后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4、法院安排庭前调解。
    5、调解成功不再开庭审理,调解失败法院安排开庭。
    6、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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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3:4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