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银行抵押权是否是留置权 |
释义 | 银行抵押权不是留置权。银行留置权是由银行享有的一种普通留置权。银行在客户偿还其贷款前,可以占有客户作为借款抵押品的财产。在通知客户理由后,银行有权出卖被留置财产。 汇票、期票、息票等可转让票据以及银行收进的托收支票是通常可被留置的有价证券,但契约中明确规定不得作为留置权标的者,或为特殊目的把财产交给银行者,如委托银行通过经纪商出售的有价证券或交由银行保管的财产,银行无权留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条【留置权适用范围限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一、留置权的效力 (一)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二)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三)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二、留置权与抵押权的区别是什么 1、成立的条件不同: 留置权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抵押权由当事人自由设定,依据双方当事人合意而发生,属于约定担保物产。 2、权利的实现方式不同: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留置权人不能当然的实现留置权,而应当先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债务人逾期未履行时,留置权人才可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直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而抵押权只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便可以行使。可见留置权的法律强制性要比抵押权强得多。 3、优先效力不同: 同一动产同时存在留置权与抵押权的,留置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 4、标的物与债权的关系不同: 留置权的标的物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只有企业之间留置的才能除外;而抵押权无此限制。 5、标的物的范围不同: 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而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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