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行政处罚案件扣押期限如何计算 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违法案件时,对违法物品扣押的期限不超过30天,有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延长期限。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行政机关扣押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时,要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而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情况复杂的,可以申请延长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