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处罚法只规定了两年时效期限,也就是说违法行为发生后两年内没有发现的,不得再做出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时效的规定是六个月。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的规定,情形又超出了期限,所以应当是违法的。但是违反期限对行政机关和行政处罚行为有什么样的影响,法律并没有规定。从法理上来推断,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应当是无效的,可以提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一、民事案件警察处理时间期限 民事案件警察处理时间期限具体如下: 1、公安办理治安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办理刑事案件,时限更为严格; 2、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等。 二、公安局的办案时间规定 公安机关办案时间: 拘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是7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是30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到第159条的规定,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侦查期限一般为2个月,通过相应的审批可以延长侦查期限,最长可以达到7个月;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