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请问行政规章由谁制定 |
释义 | 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组织起草,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组织起草。国务院部门可以确定规章由其一个或者几个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确定规章由其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行政规章是由谁制定的 行政规章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说法。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各委员会、审计署等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调整本部门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关系的、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和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等四个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条 国务院部门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认为需要制定部门规章的,应当向该部门报请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应当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报请立项。 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由谁制定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立法依据:根据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宪法的这一规定,既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又是制定基本法的。行政区有权制定在各自辖区内生效的法律、法规和命令等,但是它们制定的法律、法规不能同全国人大制定的本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相抵触,必须符合“一国两制”的精神,也只能在特别行政区有效。 法律依据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四条 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组织起草,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组织起草。 国务院部门可以确定规章由其一个或者几个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确定规章由其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该内容由 尹利兵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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