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罚款超过15天没有缴纳的,会被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二、对行政罚款决定有争议行政复议申请书应载明哪些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以及身份证号码等,以及其他必要的信息;是法人的或者组织的,则写明法人或组织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信息; 2、提供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的请求、相关事实与理由; 4、申请人签名或者是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三、罚款和罚金的区别有哪些? (1)性质不同。罚金属于刑罚处罚;罚款则属于行政处罚。 (2)处罚依据不同。罚金由刑法加以规定,罚款则由行政法律规范加以规定。 (3)适用主体不同。罚金由人民法院判处,而罚款则由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科处。 (4)适用的对象不同。罚金是对犯罪者的惩罚,而罚款则是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者的惩罚,其程度比罚金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