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 2、没有遗嘱的,父母按照法定继承的顺位,作为 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 3、 同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4、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