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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试用期7天后能否随意离职?
释义
    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办理工作交接。若用人单位不批准,可向劳动局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反映。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需全额支付经济补偿,除非劳动者主动辞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包括:未提供劳动保护或条件、未支付报酬、未缴纳社保费、违反法律损害权益、欺诈、胁迫、排除法定责任、违反法律规定强迫劳动等。
    法律分析
    一、入职7天试用期可以随时辞职吗?
    这是不行的,签合同后,在试用期的,那么可以提前3天申请辞职,办理工作交接后,第3天即可离开公司。公司不批准的,那么及时反映到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即双方当事人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并结束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如果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如果是由劳动者主动辞职,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并且此时应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这样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无需事先告知。并且,对于劳动者符合随时通知和无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哪些?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结语
    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享有一定的权利保护。根据劳动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或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或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免除自身责任或排除劳动者权利,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以及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者劳动等情况,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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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