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 |
释义 | 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我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我市工作、居住; (二)在我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 (三)家庭年收入在3.8万元以下; (四)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4平方米以下;申请人未婚的,须年满40周岁。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的家庭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申请人结婚满三年,申请人与其配偶均无住房,其父母或者子女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可不合并计算。 1、获得市委、市政府以上表彰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时可不受上述第 ①、②小点的户籍条件限制。 2、经审核符合保障资格的琅岐经济区的申请人,房源在马尾区范围内提供。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①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我市五城区户籍的; ②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房的; ③申请人或者其配偶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④申请人与配偶虽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⑤申请人与配偶离异时间虽满2年,但在离异前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⑥申请人虽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但该帐户未建立于市本级的。经济适用房申请工作实行常态化受理,没有截止日期,常年都可申请受理该工作。诉求人如果符合申请条件,可至居住所在地的街道(社区)提出申请、领取表格。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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