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纠纷追诉时效包括什么? |
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规定,医疗纠纷的案由有两种,一种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种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委托合同吗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且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而物业公司并非以开发商的名义,且未收取开发商费用,处理的也并非是开发商的事务,因此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符合委托合同的定义及法律要件,不应定性为委托合同。 根据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委托合同属于合同纠纷项下的二级案由,而物业服务合同属于服务合同纠纷项下的三级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并未在委托合同纠纷项下,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物业服务合同不具有委托合同性质。 二、对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改革的建议 (一)重建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 提出重建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并不是否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可行性,只是出于司法实践中两种机制的矛盾及使医疗纠纷的解决更为复杂化,而提倡在保持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的前提下,实行统一的、单一的、法律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同时,在司法实践的指导下,对重建后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进行改革。 (二)单一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可以避免医方和患方因诉讼请求不同而选择不同的鉴定方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司法的效力 另外,单一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保证了医疗纠纷中鉴定资源能得到充分的利用,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相关专业人员可以不用考虑选择哪一方从事鉴定工作。与此同时,随着司法鉴定的发展,司法鉴定机构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当事人进行鉴定,无疑增加了司法鉴定机构的利益。这种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利益不平衡将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而单一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打破了双方的利益不平衡,解决了与之相关的一些社会问题。 三、什么是医疗机构说明义务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最不满意的是认为院方未履行诊疗的说明义务,未充分告知诊疗的风险,而院方也经常用手术风险告知书等作为免责的挡箭牌,为此,医患双方争论不休。医院诊疗中说明义务是不是法定义务﹖答案是肯定的,我国法律规定院方在实施诊疗过程中需要履行说明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司法解释)实施前,医疗司法过错鉴定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对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的鉴定中包括了说明义务,但未单独列项。《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作为专门性问题可以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事项。也就是说,如何医院未履行说明义务,医院承担过错责任。据统计,所有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司法过错鉴定机构认为医疗机构诊疗技术过错的案件为30%,医疗机构未履行说明义务存在过错的案件占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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