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债务人自愿承担诉讼时效届满的债务。 2、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减免部分债务申请,可作出了同意偿还债务的意思表示。 3、诉讼中重新确认债务,并同意继续履行。 4、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自愿与债权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可认定债务人作出了继续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 5、债务人签收《货款与利息催收通知单》、《催收函》等,并出具回执签章确认的,可认定对原债务进行了重新确认。 6、债务人在债权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上签章确认,可认定对原债务进行了重新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