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规上企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
释义 | 规上企业优惠政策:对申报并纳入规上限上统计单位名录库的企业,给予 一次性补助。对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在库三年以内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奖励。 对营业收入 超过五千万的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增长,且较上一年增长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按其当年新增营业收入额的百分之零点一给予奖励。法律另有其他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1.“小升规”企业纳税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三年内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优惠,第一年减按应纳税款的30%征收,第二年减按50%征收,第三年减按70%征收; 2.支持和引导“小升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认定后的“小升规”企业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小升规”首次上规企业,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水利建设基金当年减半征收,如当年已缴纳的,次年减半征收; 4.“小升规”企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单位缴纳部分享受3年政策优惠期,即允许其首次上规模后3年内单位缴费比例实行临时性下浮,每年下浮幅度相当于企业缴费统筹部分1个月的额度,在每年6月份减征; 5.“小升规”企业首次上规奖励,其中市级财政奖励2万元,鼓励各县(市)区给予配套奖励; 6.各县(市)区以“小升规”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实缴税款为基数,在3年内对实缴税款地方财政新增部分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 7.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依法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连续2年履行缴费义务且劳动关系稳定、积极采取措施开展稳定就业工作,申报年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数(不包括因退休、死亡、入伍、升学原因)少于单位当年度平均参保人数1.5%的“小升规”企业,给予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额度为申报年度企业失业保险单位实际缴费部分的5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扶持政策,加强指导服务,支持农民、返乡入乡人员在乡村创业创新,促进乡村产业发展和农民就业。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鼓励支持农民拓宽增收渠道,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为本集体成员提供生产生活服务,保障成员从集体经营收入中获得收益分配的权利。 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涉农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以多种方式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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