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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怎么知道一个合同是不是赠与合同
释义
    赠与合同是一种无偿行为,旨在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归于受赠人。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标准将标的物转移给受赠人。赠与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赠与人也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有瑕疵担保义务,但有两种例外:一是附义务赠与,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规责任;二是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赠
    法律分析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赠与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且不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二、赠与合同的特质
    (一)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二)是吸收了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诺成行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三)无偿行为。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三、赠受义务
    (一)移转赠与标的义务。赠与合同以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归于受赠人为直接目的,赠与人的主赠与合同要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标准将标的物转移给受赠人。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二)瑕疵担保义务。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但有如下两种例外。首先是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规责任。所谓附义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义务的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另一个合同的内容,而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因此,附义务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为抗辩。原赠与合同则上,赠与人履行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后,始发生受赠人履行其所附义务的义务。附义务赠与与目的赠与和附条件、附期限赠与不同。目的赠与是指为实现一这目的,达到一定结果而为的赠与。其与附义务赠与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目的赠与的赠与人不得向受赠人请求结果的实现,而只能在结果不能实现时请求受赠人返还不当得利;而在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得请求其履行。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赠与中,条件或期限直接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无关,所附义务的履行与否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其次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受赠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一)受赠人有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权利,但赠与合同约定负担义务的,受赠人须按约定履行义务。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二)在赠与属于附义务赠与时,受赠人应在赠与物的价值限度内履行所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其义务或撤销其赠与。
    结语
    赠与合同是一种无偿行为,具有双方行为和吸收了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的特点。赠与合同的受赠人需要承担移转赠与标的的义务和瑕疵担保义务。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有义务将赠与财产移转给受赠人,受赠人需要承担瑕疵担保义务。赠与合同可以是有偿行为,也可以是无偿行为。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受赠人有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权利,但赠与合同约定负担义务的,受赠人须按约定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12-29)\t第十二条\t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12-29)\t第十五条\t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12-29)\t第十四条\t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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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1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