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其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国家规定门诊病假最多开几天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