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我国关于女职工安胎假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参照我国保胎假相关规定。 保胎假指的是在职女员工在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指的是从分娩期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符合晚婚晚育条件的可以前后延长至四个月。同时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保胎假休假期间的待遇: 符合我国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在经医师诊断确认需要保胎休息的,需要主治医师出具证明办理请假,保胎假期间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对于保胎休息和病假休息超过六个月后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女员工,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从生育之日算起,停发疾病救济费,改发产假工资并享受其它生育待遇。对于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女员工,从产假期满之日算起,继续发给疾病救济费。 《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法律客观: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