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有限合伙人退伙的特别规定: 1、有限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同时丧失合伙人资格,退出合伙企业; 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的,丧失合伙人资格; 3、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有限合伙人丧失该资格的,退出合伙企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七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