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大误解合同生效吗 |
释义 | 重大误解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可以被撤销或者变更。一经撤销则合同无效,不被撤销则为有效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根据当事人的要求,申请法院撤销。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而使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有待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承受人进行追认,追认之后即成为有效合同,不予追认则为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分两种情形,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有待其法定代理人去追认;二是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有待被代理人去追认。无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还是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都有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合同的行为人与合同的义务人相分离,合同的订立者不承担义务,而承担义务的是与订立者存在特定关系的另外一个人。 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可变更或撤销的法定事由,当事人一方或者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一经撤销则成为无效合同,不被撤销则为有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分两种情况: (一)当事人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其法定事由包括: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二)受损害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的,其法定事由为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而使受害一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另外,变更和撤销合同属于不同的请求,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请求撤销的,法律则没有禁止予以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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