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申诉的律师可以阅卷,律师享有法律规定的阅卷权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相关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为诉讼代理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诉讼档案有关问题的复函》当事人也可以查阅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的正卷。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律师持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一、阅卷笔录的内容有哪些 (一)申诉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这是制作司法文书的一个基本问题。在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过程中,通过对当事人基本情况的了解,可以使我们判断当事人对事理的通达程度,对法律的理解程度,从而有针对性地做好息诉工作。 (二)案件来源。检察机关受理申诉的途径有三条,一是当事人申诉,二是代理申诉,三是检察机关自行发现。这在阅卷笔录中只需以简洁的文字说明。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举证。原告提交诉状,启动诉讼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因此,对原告的诉状也应当认真查阅,查明其诉讼请求和依据的事实理由。同时,分别列出其向法院提交的证据。 (四)被告的答辩和举证。被告的答辩是对原告起诉行为的回应。这一部分应当查明被告有无提交书面答辩状,以及答辩的理由和依据。同时,要注意查明法院对被告的答辩权是否给予了保障。 (五)开庭审理情况。这是阅卷笔录的重点。承办检察官通过对庭审笔录的细心查阅,应当着重查明三方面的情况:一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二是质证、认证的经过;三是双方当事人的辩论观点。如果多次开庭的,则应分别做出摘录。 (六)裁判情况。和开庭审理情况一样,这一部分也是阅卷笔录的重点。对裁判文书的仔细分析,正是我们切实履行监督职能之所在。这一部分应当着重查明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以及作出判决的具体说理。 (七)申诉理由。这一部分虽有越出“阅卷笔录”范围之嫌,但基于对审判卷宗的审查,再对申诉理由作一简要的归纳和回顾,无疑有助于我们作出是否提出抗诉的决定。 (八)阅卷意见。它是承办检察官对形成的内心确信的公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院认定的事实、法律关系、适用法律、审判程序是否确有错误;二是是否存在必须进行调查的事项。它对下一环节的工作有承上启下的作用。 |